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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划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划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集会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 ;ぶ种质谐≈魈逭比ㄒ�,加大知识产权司法� ;ちΧ�,优化科技立异法治情况,加速实施立异驱动生长战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执法划定,结合审判事情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划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平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盘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

(二)不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

(三)不平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盘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分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

(四)全国规模内重大、庞大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统领权争议,�?睢⒕辛艟龆ㄉ昵敫匆�,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划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果真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法送达诉讼文件、证据质料及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接纳在线视频等方法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集会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凭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接纳保全等步伐,依照执行程序相关划定治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果真,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果真网盘问。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集会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庞大案件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增强对有关案件审判事情的调研,实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事情。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本划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见告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划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划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划定。

第十四条 本划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盘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下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关于下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划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平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划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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