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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通过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防卫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发动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牢固国防,包管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预防和对抗侵略,制止武装推翻和破裂,守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宁静和生长利益所进行的军事运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运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生长的宁静包管。

国家增强武装力量建设,增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防卫建设,生长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发动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运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宁静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目标,建设与我国国际职位相称、与国家宁静和生长利益相适应的牢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运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重生地建设和牢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生长,依法开展国防运动,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 守卫祖国、对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加入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包管军人的职位和正当权益,开展种种形式的拥军优属运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开展用魅政爱民运动,牢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相助,维护世界宁静,阻挡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 对在国防运动中作出孝敬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执法,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运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规则定,决定战争和宁静的问题,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规则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宣布发动令,并行使宪规则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治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体例国防建设的有关生长计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规则;

(三)领导和治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治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治理国民经济发动事情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事情;

(六)领导和治理拥军优属事情和退役军人包管事情;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配合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事情,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防卫的治理事情;

(八)执法划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目标;

(三)领导和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建设,制定计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军事规则,宣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体制和体例,划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分、战区、军军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执法、军事规则的划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生长计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治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治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治理人民武装发动、预备役事情;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相助;

(十二)执法划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卖力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分可以凭据情况召开集会,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包管有关国防事务的执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发动、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以及退役军人包管和拥军优属等事情。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凭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集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集会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卖力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卖力人配合召集。军地联席集会的加入人员由集会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集会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凭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治理,重大事项应当划分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牢固国防,对抗侵略,守卫祖国,守卫人民的宁静劳动,加入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运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步队和预备役步队组成,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牢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外洋利益,为增进世界宁静与生长,提供战略支撑。现役步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凭据划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预备役步队凭据划定进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凭据国家宣布的发动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步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担负执勤、处理突发社会宁静事件、防备和处理恐怖运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付与的其他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革新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增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事情,提高包管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守卫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执法划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依照执法划定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在划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象征和标记。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旗、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治理步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不法武装运动,禁止冒流放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防卫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接纳有效的防卫和治理步伐,守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宁静,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国家接纳须要的步伐,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宁静领域的运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宁静。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的防卫事情。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凭据划定的职权规模,分工卖力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的治理和防卫事情,配合维护国家的宁静和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凭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宁静领域防卫的需要,增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包管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包管国防设施的建设,�;す郎枋┑哪�。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生长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立异驱动、自主可控的目标。

国家统筹计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坚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增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技术自主研发,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生长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增进国防科技结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立异,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立有利的情况和条件,增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勉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引发人才立异活力。

国防科学技术事情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事情者的待遇,�;て湔比ㄒ�。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包管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效劳的采购供应。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运动公正竞争。

国家为担负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须要的包管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担负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协助和支持。

担负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守旧秘密,实时高效完成任务,包管质量,提供相应的效劳包管。

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效劳,依法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包管国防事业的须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生长水平相适应。

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治理。

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结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国家凭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结构,调解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治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治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四十二条 国家�;す雷什皇芮趾�,包管国防资产的宁静、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结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宁静的前提下,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治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凭据划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看法、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术、发挥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增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配合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加入、恒久坚持、讲求实效的目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国防教育的组织治理,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划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事情。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事情,依法提供有关便当条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种种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凭据划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加入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举措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包管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发动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宁静和生长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执法划定,进行全国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

第四十八条 国家将国防发动准备纳入国家总体生长计划和计划,完善国防发动体制,增强国防发动潜力,提高国防发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贮存宁静、挪用便当、按期更换,包管战时的需要。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发动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分凭据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发动准备和实施事情。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执法划定完成国防发动准备事情;在国家宣布发动令后,必须完成划定的国防发动任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凭据国防发动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合和其他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照宪规则定宣布战争状态,接纳种种步伐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守卫祖国、对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依照执法服兵役和加入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庆幸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下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治理兵役事情,凭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包管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事情,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担负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凭据要求提供切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效劳。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包管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趁魅站、口岸、机场、门路等交通设施的治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效劳,凭据划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す郎枋�,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划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不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运动提供便当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勉励和支持切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包管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包管其享有相应的待遇,凭据有关划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运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划定获得赔偿。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执法,遵守军事规则,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一条 军人应当发挥人民军队的优良古板,热恋人民,�;と嗣�,积极加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扬制度。

国家接纳有效步伐�;ぞ说娜儆⑷烁褡鹧�,依照执法划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执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生长相协调的军人待遇包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包管制度,妥善安顿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包管。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泛起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收安顿,并包管其生活不低于外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预内政、平等互利、宁静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焦点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配合、综合、相助、可连续的宁静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配合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相助。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执法运用武装力量,�;ね庋笾泄瘛⒆橹⒒购蜕枋┑哪�,加入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攻击恐怖主义等运动,履行国际宁静义务,维护国家外洋利益。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实施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宁静、宁静、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运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加入宁静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法关于军人的划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执法划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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