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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一)[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集会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は颜哒比ㄒ�,增进网络经济健康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缱由涛穹ā贰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戎捶ɑ�,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划定。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花样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切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担负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担负;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对理的内容。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しǖ诙逄醯谝豢罨ǖ乃南畛馍唐纷龀銎呷漳谖蘩碛赏嘶踉市�,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允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须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检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しǖ诙逄趸ǖ奈蘩碛赏嘶踔贫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法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担负商品销售者或者效劳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担负商品销售者或者效劳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历程中,其事情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担负商品销售者或者效劳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肆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法将网络账号及店肆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换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运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置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运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しǖ8壕咴鹑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运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担负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条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其向消费者允许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凭据允许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事情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担负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置商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可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法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担负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相助模式、交易历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法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担负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可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点和有效联系方法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しǖ谒氖奶趸ㄏ蛲缰辈ビ教ň咔肭笈獬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担卖力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划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切合包管人身、工业宁静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未接纳须要步伐,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划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切合包管人身、工业宁静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划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效劳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宁静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划定,未对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进行实名挂号、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效劳等义务,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效劳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担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担负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效劳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划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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