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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息争若干问题的划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息争若干问题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息争若干问题的划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集会通过 ,现予宣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2日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息争若干问题的划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集会通过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息争 ,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执法划定 ,结合执行实践 ,制定本划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告竣息争协议 ,依法变换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所在和方法等内容。

息争协议一般接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息争协议告竣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配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息争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息争协议 ,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告竣口头息争协议 ,执行人员将息争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署理人代为执行息争 ,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换执行息争协议 ,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换后的协议 ,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换后的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告竣以物抵债执行息争协议的 ,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息争协议履行历程中 ,切合条约法第一百零一条划定情形的 ,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息争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 ,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息争协议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息争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执法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息争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执法文书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划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息争协议的 ,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息争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盘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息争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 ,理由建立的 ,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息争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息争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绩的 ,但切合条约法第一百零八条划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朴直在凭据执行息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切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执法划定的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 ,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息争协议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息争协议提起诉讼 ,执行法院受理后 ,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执法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步伐 ,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步伐。

第十五条 执行息争协议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息争协议无效或者应予取消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息争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取消后 ,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息争协议无效或者应予取消为由提起诉讼的 ,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 ,执行息争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执法划定的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息争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 ,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允许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息争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 ,恢复执行原生效执法文书后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 ,直接裁定执行担保工业或者包管人的工业。

第十九条 执行历程中 ,被执行人凭据当事人自行告竣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息争协议 ,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息争协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凭据下列情形 ,划分处理:

(一)息争协议履行完毕的 ,裁定终结原生效执法文书的执行;

(二)息争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绩的 ,裁定中止执行 ,但切合条约法第一百零八条划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朴直在凭据息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息争协议的 ,裁定驳回异议;

(五)息争协议不建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 ,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划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划定纷歧致的 ,以本划定为准。

延伸阅读:《条约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续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用度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条约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体现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履行条约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负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法》第225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执法划定的 ,可以向卖力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建立的 ,裁定取消或者纠正;理由不建立的 ,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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